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 法定代表人:杜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斯琴,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关秀英,女,蒙古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斯琴、关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2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斯琴、关秀英应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借款本金160010.01元、利息17753.10元。我院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斯琴、关秀英至今未履行,我院对抵押物斯琴、关秀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东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斯琴、关秀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东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查封房屋由斯琴、关秀英负责保管。 二、拍卖斯琴、关秀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东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房屋进行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给力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