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舒某,****年**月**日出生,住喀什解放南路。
被执行人:秦某某,****年**月**日出生,住疏勒县。
被执行人:喀什融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疏勒县疏勒镇,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舒某与秦某某、喀什融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以物抵债方式执行到位部份案款7741890元,在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合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舒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