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颖林,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桃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10月15日被某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20年11月27日被某处某所抓获,同年12月2日被某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莲芳,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颖林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颖林及其辩护人何莲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商颖林伙同文林、燕建新(均已判决)采取事先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租赁汽车,再伪造身份证件等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以获取钱财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商颖林先后参与合同诈骗作案4次,骗得汽车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2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8日,文林向常德市武陵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湘JO××××白色大众朗逸汽车。8月29日晚上,文林与接其通知从桃源县赶到武陵区的被告人商颖林碰头后,将事先通过他人伪造的头像为商颖林,但身份证名为刘某的身份证和该车驾驶证给商颖林,2人将该车开至常德市××附近,由商颖林用上述证件冒充车主刘某,与文林联系的卢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向卢某借款2万元。后文林分给商颖林700元。经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45000元。

2.2019年8月30日上午,文林向桃源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湘JR××××棕色裕隆纳智捷汽车,驾驶至常德市武陵区。当晚,文林与接其通知从桃源县赶到武陵区的被告人商颖林碰头后,将事先通过他人伪造的头像为商颖林,但身份证名为张某1的身份证和该车驾驶证给商颖林,2人开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由商颖林用上述证件冒充车主张某1,与文林联系的邓某2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邓某2通过王某1向商颖林支付宝转账23750元。后文林分给商颖林400元。同年9月10日,邓某2将该车以25000元的价格转押给了何某。经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72000元。

3.2019年8月30日下午,文林从桃源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湘J9××××RAV4黑色丰田越野车,驾驶至常德市武陵区。9月1日,文林与接其通知从桃源县赶到武陵区的被告人商颖林和燕建新碰头,并将事先伪造的头像为燕建新,但身份证名为陈某的假身份证和该车驾驶证给燕建新,3人将该车开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由燕建新用上述证件冒充车主陈某,与文林联系的刘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王某1向燕建新支付宝转账23400元。按照文林的安排,燕建新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文林22000元,余下1400元归被告人燕建新。经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63000元。

4.2019年9月2日,文林从湖南益阳市赫山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湘HE××××本田雅阁小轿车,驾驶至常德市武陵区。9月4日晚上,文林与接其通知从桃源县赶到武陵区的被告人商颖林和燕建新碰头后,将事先伪造的头像为燕建新,但身份证名为夏某的假身份证和该车驾驶证给燕建新,3人将该车开至常德市步行街,由燕建新用上述证件冒充车主夏某,将该车质押给文林联系的卢某,借款25000元。经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63000元。

案发后,上述车辆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商颖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颖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1、陈某、邓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莫某、卢某、黄某、邓某2、王某1、何某、王某2、刘某的证言,同案人文林、燕建新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假身份证的照片、人车合影照片、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领条,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常鼎价认定[2020]0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羁押证明,本院(2020)湘072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颖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文林事先设计的汽车租赁诈骗活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商颖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1100元应予追缴。对辩护人提出的商颖林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以商颖林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商颖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商颖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志军

人民陪审员  张为安

人民陪审员  莫宏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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