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锦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万亚名城2幢1210室。
法定代表人:熊马林。
审理经过 原告李锦枭与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锦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李锦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399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告支付399元用于拍摄照片。但之后,被告经营的天使印象儿童摄影馆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拍摄服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调整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无法提供服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费用39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锦枭与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1年7月4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锦枭费用3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负担。原告李锦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小脚丫儿童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