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现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黄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现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45号华联商厦1栋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85851E。 法定代表人:王君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唐志、黄榕、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13日,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对被告唐志、黄榕、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迪斯 书 记 员 唐建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