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谢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世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