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谢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世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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