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喜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河南荷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北、通惠路东龙泽嘉园12幢1单元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48722F。

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书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喜臣申请执行河南荷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书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书庆名下有股票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书庆在沪市A股市场A120680863账60×××211证券内的股票354.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赵书庆在深市A股市场0058006966账00×××011证券内的股票854.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赵书庆在深市A股市场0058006966账00×××444证券内的股票243.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赵书庆在深市A股市场0058006966账00×××066证券内的股票223.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赵书庆在深市A股市场0058006966账00×××666证券内的股票15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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