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74号
杨海生:
审理经过 你与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400元及利息50927.25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10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