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九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蒋联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关于陈九志与蒋联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2020)苏1084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九志于2021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联瑜给付欠款105000元,执行费1475元由被执行人蒋联瑜承担。我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1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蒋联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6日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高邮市三垛镇三阳社区了解到,社区工作人员称不了解蒋联瑜财产状况,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附入本案卷宗。
3、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蒋联瑜名下无房产。
4、因被执行人蒋联瑜名下无不动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5、因被执行人蒋联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联瑜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蒋联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