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帕某,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财务处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依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厂检修车间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帕某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1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依某名下的3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帕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帕某以其与被申请人依某就离婚纠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所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依某名下的财产中的3,000元的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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