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如华,别名任琴,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谷城县。

指定辩护人李云辉,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一部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如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中旬,被告人任如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县开发区刘家沟村五组属自留山上的树卖给他人采伐并出售。经现场检尺,任如华无证砍伐林木面积0.18公顷,测算砍伐林木蓄积为20.691立方米,折合商品材面积13.6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如华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任如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3.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中旬,被告人任如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县经济开发区刘家沟村五组属其丈夫刘正兵与其哥哥刘正红、刘某2三家共同所有的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本县冷集镇居民黄某2富。黄某2富雇请村民杨某、闵某、易某用油锯将购买的树木采伐并出售。

2020年12月8日,谷城县森林公安局聘请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砍伐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检尺,任如华无证砍伐林木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共砍伐138株,面积0.18公顷,测算砍伐林木蓄积为20.691立方米,折合商品材面积13.6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谷城县林业调查队调查报告,勘验结果告知书,现场勘查照片,其他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刘某1、张某、刘某2、黄某1、赵某、王某、刘某3、杨某、闵某、易某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出的(2021)谷矫调字02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如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被告人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坦白与当庭认罪不作重复评价,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结合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的态度,可对被告人宣告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如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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