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9号万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MA403TWC10。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宁,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许凯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凯宁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督23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许凯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742.72元,利息、罚息1398.08元(利息、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2日,之后的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1140.8元,申请费26元,由被申请人许凯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集约、手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2021年8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5、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人暂未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1166.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