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

负责人:王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金云,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特,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韩雨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小王村小区*-*-302,身份证号140104197607070827.

被申请人:王兵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号*-b-*-0201,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韩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小王村小区,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山西索唯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小王村小区6-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6623551774。

法定代表人:韩雨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雨锡、王兵嘉、韩天义、山西索唯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371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韩雨锡、王兵嘉、韩天义、山西索唯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371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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