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素珍,女,无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贾明明,男。 被告:苗茂枝,女。

审理经过

原告王素珍与被告贾明明、苗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明明、苗茂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素珍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497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9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同意将登记在被告苗茂枝名下位于××旗东户抵押给原告,同时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合同变更手续后,被告贾明明为原告在合同书上备注借款内容,并本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借款期间二被告按约定3分偿还了原告四个月利息,但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下,二被告一直拒绝还本付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贾明明、苗茂枝辩称,贾明明、苗茂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贾明明与苗茂枝是夫妻关系。2017年3月29日,贾明明向王素珍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为0.03元,借款期为三个月。借款时贾明明将与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人的名字变更为王素珍,同意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南二环与西二环交汇处往西200米土默特大桥北侧的××村东户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王素珍,同时在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后一页备注如下内容:“借款柒万元整(70000元),利息0.03元,借款期为三个月,如在期限内未还款,则此房归王素珍所有,已付一个月利息2100元,每月29号付利。借款人:贾明明。”2020年3月29日,贾明明重新给王素珍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贾明明于2020年3月29日向出借人王素珍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借款利息月息2%(年利率36%以内),已收到上述借款,借款人贾明明。”在该借条的下方,贾明明另外备注如下内容:“从2017年-2020年3月29日共欠利息67200元,借款日期2017年3月29日,2020年3月29日从新换借款凭条,以房抵押(大东营新村A1号楼6单元3栋东户,合同以换成王素珍名下)。”贾明明向王素珍借款后按照月利率3%共向王素珍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8400元(实际为8100元),截止2020年3月29日,贾明明共欠王素珍借款利息67200元(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2020年3月29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为此,王素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王素珍向本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借条原件以及王素珍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明明向王素珍借款70000元,归还了4个月的利息,截止2020年3月29日尚欠王素珍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7200元(按月利率3%计算)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贾明明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王素珍在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截止起诉之日为49746元,该利息计算低于借条中贾明明认可的利息67200元,按照尊重当事人自愿处分的原则,本院对王素珍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苗茂枝与贾明明系夫妻关系,贾明明向王素珍借款苗茂枝知情,且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贾明明与其妻子苗茂枝共同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贾明明、苗茂枝共同给付王素珍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7年8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王素珍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7.50元,由贾明明、苗茂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麾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