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民锁,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何玉勤,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党民锁与被告何玉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民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玉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党民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5年12月在陕西省华阴市“xxx”修建房屋,雇佣原告给其照看工地,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2018年被告所干工程结束时,经双方结算,被告2018年1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党民锁工资贰万贰仟元整。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所欠劳务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各付,无奈之下原告2020年10月26日将被告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时被告支付了原告2000元,剩余22000元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后经原告讨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何玉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被告何玉勤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原告党民锁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欠条。用于证明被告2018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劳务工资24000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000元,余22000元未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5年12月,被告在陕西省华阴市“xxxx”修建房屋期间雇佣原告照看工地,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2018年1月1日工程结束时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24000元工资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党民锁工资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何玉勤2018年元月1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被告支付了原告2000元,余22000元未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何玉勤欠原告党民锁劳务费事实清楚,有何玉勤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原告党民锁请求被告何玉勤给付劳务费22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何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党民锁劳务费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何玉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