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吉强镇中街中路。 法定代表人:白义军,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良,男,系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海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马守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马应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王旭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吉农商行)与被告马海明、马守花、马应江、王旭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吉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良,被告马海明、马守花、马应江、王旭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海明、马守花归还借款本金49586.55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2.要求被告马应江、王旭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海明、马守花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海明、马守花夫妻于2020年3月19日向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养牛,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4.35%,并约定逾期利息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时马应江、王旭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便将贷款发放到马海明账户上。该笔贷款已于2021年3月19日到期,但被告并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海明辩称:原告说的贷款属实,所欠贷款本金属实,利息清偿到2020年12月。现在原告要求还款,我不还。 被告马守花辩称:贷款属实,我与被告马海明是共同借款人。现在原告要求还款,我不还。 被告马应江辩称:贷款属实,我是担保人,也在担保合同签了字,现在原告要求还款,让被告马海明还起,我不还。 被告王旭珊辩称:贷款属实,我是担保人,也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原告要求还款,我想还,但我没有能力还。
答辩情况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被告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9日,被告马海明、马守花夫妇与原告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35%,并约定逾期利息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该笔贷款由被告马应江、王旭珊作担保,保证人与原告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便将贷款发放到被告马海明账户上。该笔贷款已于2021年3月19日到期,被告马海明、马守花自2020年12月22日起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现被告马海明、马守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586.55元及自2020年12月22日起产生的利息。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马海明、马守花向原告西吉农商行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马应江、王旭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担保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海明、马守花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原告西吉农商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马应江、王旭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应江、王旭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海明、马守花追偿。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西吉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海明、马守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586.55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应江、王旭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应江、王旭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海明、马守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马海明、马守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