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凤奎,系韩晓辉丈夫。
被告: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二密镇化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政,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晓辉与被告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韩晓辉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晓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韩晓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韩晓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彤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