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凤奎,系韩晓辉丈夫。

被告: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二密镇化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政,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晓辉与被告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韩晓辉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晓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韩晓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韩晓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彤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