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旭雄,曾用名成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209071515,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南川村邵家庄社*号,住定西市。无前科。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马胡色尼,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6402075051,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农民,住广河县齐家镇黄家湾村司家滩*号,住广河县。2009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振忠,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911081335,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太平村杨家湾社*号,住定西市。1999年2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春栋,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旭雄、马胡色尼、张振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旭雄及辩护人张宏斌,被告人马胡色尼及指定辩护人崔斌,被告人张振忠及指定辩护人郭春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卢旭雄让被告人张振忠联系为其购买毒品。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振忠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马胡色尼联系之后,由卢旭雄驾驶×××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拉载张振忠及吸毒人员董宏锋从定西出发到××县处,以3000元用现场交易的方式从马胡色尼处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回到定西后卢旭雄与董宏锋将十几片“脑复康”(吡拉西坦片)药片碾成粉末后掺加在购买的该毒品中。

2020年9月1日,吸毒人员庞文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卢旭雄支付300元毒资后,卢旭雄在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广场约克酒吧内向庞文博贩卖毒品海洛因0.15克。

2020年9月4日,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民警在定西市××区杨彦斌的家中将卢旭雄抓获,并查获卢旭雄放在杨彦斌家客厅茶几处的毒品海洛因2包,经检验称量,该2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0.0665克。

另查明:被告人张振忠到案后,积极配合XX机关的侦查工作,协助民警于2020年9月10日18时许在广河县三甲集镇上集村抓获被告人马胡色尼。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旭雄、马胡色尼、张振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手机微信账单,卡扣照片及来源说明,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办案说明,鉴定意见,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旭雄、马胡色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2165克、5克;被告人张振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居间介绍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被告人卢旭雄、马胡色尼、张振忠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旭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胡色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胡色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振忠到案后,协助XX机关抓获被告人马胡色尼,系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旭雄、马胡色尼、张振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胡色尼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及被告人马胡色尼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马胡色尼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振忠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及被告人张振忠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振忠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旭雄关于其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胡色尼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振忠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请求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旭雄的辩护人关于卢旭雄贩卖毒品10.2165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贩卖毒品0.15克、非法持有毒品10.0665克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卢旭雄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截止目前,其家属并未缴纳罚金,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卢旭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胡色尼的辩护人关于马胡色尼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振忠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振忠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旭雄、马胡色尼、张振忠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旭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马胡色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张振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oppo”牌黑色手机一部、“vivo”牌V85A型红色手机一部、“华为”牌MRD-AL00型手机一部,“思航”牌SH400型白色厨房秤一台、银色电子秤一台,依法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