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潘学敏,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守信,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中,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景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学敏、段克强因与被上诉人郭志成、郭景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潘学敏、段克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学敏、段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潘学敏、段克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潘学敏、段克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武学良 审判员 苏力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