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五月花先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强与被告吉林市五月花先生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德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刘德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丁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俊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