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址山东省。

审理经过

原告侯桂芝与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桂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3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8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1053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两份。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日和8月8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的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和35000元。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侯桂芝现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正”。

上述事实有10万元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85000元,2021年1月18日借条证明上述款项系借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借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桂芝借款85000元;

驳回原告侯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保全费1047元,总计2250元,原告侯桂芝负担428元,被告李东负担1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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