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兴,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50792U,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6)1单元18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勇,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富益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U9E96,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7楼701-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刚,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兴与被告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富益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黄兴于2021年7月15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