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支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路镇格凸大道中段十字路口拐角处(宏泰商贸城紫云县格凸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5841108783。

负责人:李毛厅,职务:支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弢,系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凯,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该行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麒龙集团(紫云)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新城大道麒龙城市广场C区2幢4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594163084Q。

法定代表人:赵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姗姗,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谭慧、贵州麒龙集团(紫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麒龙集团(紫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麒龙集团(紫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贵州麒龙集团(紫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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