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杨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陶涛与被告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材料,致使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送达至被告,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素权 人民陪审员 耿宝祥 人民陪审员 薛家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