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童力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萍与童力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借款67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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