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永福街交叉口东北角祥和居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87039260XL。
负责人:李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莉,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张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