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雪,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冲香,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书葵,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书葵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 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建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 伟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