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被执行人:吴定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吴定国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648.54元,承担执行费285元,共计25933.5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定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933.54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定国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定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茜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