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伟建,男,1979年8月12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张力,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14号楼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85477632P。

法定代表人:白刚,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瀚与被执行人李伟建、张力、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辽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李伟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瀚借款人民币38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14号楼1至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怀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807.60平方米(三层)、土地使用权面积949.75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李伟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已依法登记设定抵押权的2000万元部分,王瀚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张力对本判决第一项李伟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王瀚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张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伟建追偿。案件受理费2856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伟建、张力、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区××楼××至××层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怀字第××号,建筑面积1807.60㎡;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京怀国用(2014出)第00022号,面积949.75㎡],成交价3500万元。拍卖过程中,产生服务费39000元,执行费105400元。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还通过执行上述房屋租金回款50万元(北京鑫德益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本院冻结北京万尚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9×××36的账户,冻结李伟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的账户,冻结张力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95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本院查明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工商总局、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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