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小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元,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小弟与被告宋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谭小弟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小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谭小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谭小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