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好,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尧,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秋民与被告张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秋民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秋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秋民撤回对被告张成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杨秋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