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林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由于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现已扣划缴纳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于2021年6月17日经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

四、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于2021年6月17日经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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