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书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廖社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书萱与被执行人廖社春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作出(2018)湘102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廖社春一次性支付原告陈书萱利息补偿款6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廖社春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书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陈书萱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廖社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社春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4月12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廖社春、廖小清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日、7月30日、8月19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三次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社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书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廖社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为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45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3日,本案执行的标的6145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