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桥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周玉清,威宁县哲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652,代理权限:一般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阳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本县.
被告:孙陶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本县,系原告之女。
审理经过
原告孙桥周诉被告钱阳云、孙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罗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周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陶美、钱阳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桥周诉称: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被告孙陶美是原告的女儿,双方于二〇二〇二被告经法院组织调解,我的钱由双方各自偿还15000.00元,现在被告孙陶美已经偿还了15000.00元,被告钱阳云下欠的15000.00元之间还未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我的借款15000.00元。
原告举证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
被告辩称
被告钱阳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孙陶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被告孙陶美是原告的女儿,两被告于二〇二〇二被告经法院组织调解,本院下发(2020)黔0526民初4128号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达成协议,由双方各自偿还原告15000.00元。庭审中,原告认为,孙陶美已经偿还了自己应偿还的15000.00元,下欠的15000.00元,由被告钱阳云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陶美与钱阳云在本院的(2020)黔0526民初4128号调解书中,已经明确对于原告孙桥周的债务分担,而原告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钱阳云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孙桥周借款1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87.5,由钱阳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