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传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龙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传忠与被告龙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传忠于同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传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传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