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清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李群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113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群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群洪的账户存款7686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