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定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祁润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定文与被申请人祁润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5日发出(2021)豫0702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祁润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祁润增,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督促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豫0702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刘定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静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