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2号1幢4单元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1J04K。
法定代表人:刘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原告所欠物业费用,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