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白某。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晋01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某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074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