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李武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全华诉被告李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全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武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全华诉称,2016年被告因承包工程业务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7年8月8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书立借据一张,金额46000元,定于当月还清。可是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1年2月12日微信转付1000元,下欠45000元至今未付。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2、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武贵电话称:借款30000元,其余是利息,请求在年底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武贵一直在做小工程,与杜全华认识后,便向其陆续借款,2017年8月8日,杜全华找到李武贵后,双方就2016年以前的借款进行了结算,由李武贵向杜全华出具了借条“借条,今借到杜全华处现金人民币46000元(肆万陆千元),2016年7月21日以前的条据作废,2016年7月21日以后凭票据减账。本月内还清。李武贵笔(手印),2017.8.8”。此后,杜全华经催收,李武贵于2021年2月12日,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杜全华邮政银行账户转账1000元。此后,杜全华便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法庭与被告的通话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武贵因做工程向杜全华多次借款,双方结算后,由李武贵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杜全华履行了出借义务后,李武贵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其借款。为此,杜全华请求李武贵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武贵抗辩该借款中含有利息,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武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全华借款45000元。
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李武贵承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