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得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得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得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59000192757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5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得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59000192757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5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