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昱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殷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陈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昱希与被执行人殷生涛、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殷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段昱希借款30000元;二、被执行人陈大伟对上述借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生涛、陈大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昱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殷生涛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昱希1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昱希5275元;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再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昱希10000元。陈大伟对上述借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殷生涛已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段昱希已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甘0724执9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