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茂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戊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进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
负责人:邓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金花、李戊明、徐进忠、刘志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