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龙之梦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建国大道1500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娟,总经理。

被告:李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剑虹,鞍山市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龙之梦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梦长峰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李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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