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玉,山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峰与被申请人周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峰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娜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峰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娜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暂由申请人刘某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