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福(李长玉岳父),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刘文军,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玉与被告刘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长玉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长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长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修泽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