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清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朱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清旻申请强制执行朱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川052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朱明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清旻货款22500元,案件受理费363元。被执行人朱明全到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清旻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朱明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无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828.70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将778.7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明全所有的川A5××××号比亚迪汽车一辆,但系轮候查封,安岳县人民法院作为首封法院,已作终本处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朱明全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朱明全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明全有其他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未发现除本案查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521执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0)川052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