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保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小芳(该公司职工),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刘晓虹,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被告刘晓虹已于2021年8月20日全额交纳物业费后,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国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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