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立新与被告李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孙立新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