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连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董关永妻子,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人:董慧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董关永女儿,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人:董清江,男,****年**月**日出生,系董关永父亲,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人:徐士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董关永母亲,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代理人:董慧慧(系董清江、徐士英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郜连国。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福泽家园C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崔淼,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郜连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海霞、董慧慧、董清江、徐士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郜连国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郜连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郜连国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07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423830.37元,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0000.00元,剩余案件款273830.37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二、执行费625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090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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